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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行辖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秀芹与萝北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鹤行辖字第4号起诉人陈秀芹请求撤销萝北县公安局治��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起诉人陈秀琴向萝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萝北县人民法院向本院进行请示,认为本案需要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研究决定本案由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