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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6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冬冬与刘桂英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冬,刘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609-6号申请执行人刘冬冬,男,32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刘桂英,女,49岁,汉族,职工,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1)开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桂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桂英在中国邮政银行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二、冻结期间六个月,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冻结期间只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不许取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丛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