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郭广照与王玉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照,王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郭广照。被执行人王玉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广照与被执行人王玉香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商初字第151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