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忠清与武汉富仁华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忠清,武汉富仁华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彭忠清被执行人:武汉富仁华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关于彭忠清与武汉富仁华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4)第307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富仁华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23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