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桂茹与上诉人王丹丹等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茹,王丹丹,王晓艳,王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陈桂茹,住隆化县。身份证号:×××上诉人王丹丹,满族,身份证号:×××上诉人王晓艳,满族,住隆化县张三营镇台沟村。身份证号:×××上诉人王玲玲,女,1984年2月8日生,满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魏奎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桂茹等四人不服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立字第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桂茹等四人称,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民诉法119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依据承德市人民政府承政复决字(2013)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3)双桥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及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书已向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了仲裁。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会于2015年3月3日作出隆劳人仲不案(2015)第1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陈桂茹等四人现诉至隆化县人民法院该案隆化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立字第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隆化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