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掩饰、隐瞒犯所得、犯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38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市闸北区天目西路XXX号大奥通讯城三楼E9柜台,在明知他人兜售的手机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分别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收购被害人叶某某被窃的三星牌N7100型手机一部、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收购被害人葛某某被窃的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一部、以人民币1,050元的价格收购被害人高某某被窃的华为牌G750-T01型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的三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766元。2014年6月13日,公安人员将王某某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多台手机。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某、葛某某、叶某某的陈述,证人傅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委托书》,相关手机发票,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赃物,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祝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