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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洁与陶秋花、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陶秋花,程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21号原告:陈洁,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秋花,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程志平,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洁与被告陶秋花、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洁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秋花、程志平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陶秋花、程志平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