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与江苏浦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卫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江苏浦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以下简称靖江农商行),住所地靖江市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负责人,徐卫彬,行长。被执行人江苏浦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银公司)住所地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缪卫锋,总经理。被执行人缪卫锋。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与江苏浦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卫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泰靖园商初字第0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双方确认截止至2014年8月29日浦银公司结欠靖江农商行借款本金4900万元、利息及罚息2099854元、违约金100万元。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5%计算利息。浦银公司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赔偿靖江农商行律师费损失5万元。浦银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900万元,于2016年10月9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于2014年8月31日归还利息1636250元。2014年9月1日起按借款本金3000万元计算利息如下:于2014年9月20日归还275000元,于2014年12月20日归还1251250元,于2015年3月20日归还1237500元,于2015年6月20日归还1265000元,于2015年9月20日归还1265000元,于2015年12月20日归还1251250元,于2016年3月20日归还1251250元,于2016年6月20日归还1265000元,于2016年9月20日归还1265000元,于2016年10月9日归还261250元。若浦银公司按约履行上述义务,则靖江农商行对第一项��的罚息及违约金予以放弃。案件受理费1541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9150元,由浦银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前支付靖江农商行。届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法律文书不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今后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邹江川审判员  唐胜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伽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