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执字第36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叶天翔与梁卓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683-3号申请执行人:叶天翔,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14。被执行人:梁卓林,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8451。关于叶天翔与梁卓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梁卓林名下的开设于中国银行珠海分行账户为65×××43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3.46元至本院指定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梁卓林名下的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账户为62×××26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