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殿刚与田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殿刚,田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303号原告:杨殿刚,男,汉族。被告:田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殿刚诉被告田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殿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殿刚承担。审判员 郝志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