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固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桑怀栋,潍坊寒亭永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方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