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碧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艾来军与被执行人莫宁、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来军,莫宁,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碧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艾来军,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务农,住铜仁市碧江区南方医院旁。被执行人莫宁,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无固定职业,现住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被执行人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负责人莫诚,系该公司经理。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航天通讯站。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艾来军与被执行人莫宁、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据权利人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碧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被二执行人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9880.4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53元,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人民币1548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112981.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莫宁到期仍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碧执字第140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莫宁、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在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112981.49元,该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4)碧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文审判员 杨正清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 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