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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金华市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华市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016号原告:深圳市联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高阳路***号*幢****室。代表人:向菊芳,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洋,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玉同,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恒丰大厦*幢****室。原告深圳市联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与被告金华市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与另案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号:(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026号]的原、被告相同、法律关系同一、产生的运杂费也是基于同一事由为由,申请将本案与(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026号案件合并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诉被告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026号]均为诉请支付海上货运代理合同项下运杂费的纠纷,该费用请求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同一法律关系,案件合并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纠纷解决。原告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026号案件一并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