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杰、成娟与广州市开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开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张杰,成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开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法定代表人:刘柱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娟,住湖南省宜章县。上诉人广州市开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5年1月30日向上诉人广州市开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开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