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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晓娜、马留柱、余爱荣、马语爽与被告王军霞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娜,马留柱,余爱荣,马语爽,王军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黄晓娜,女。原告马留柱,男。原告余爱荣,女。原告马语爽,女。被告王军霞,女。委托代理人孙志乐,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娜、马留柱、余爱荣、马语爽与被告王军霞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娜、马留柱、余爱荣、马语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晓娜、马留柱、余爱荣、马语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毅(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