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崔文龙与王树水、沧县源泰汽车运输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文龙,王树水,沧县源泰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90-1号申请人崔文龙,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男,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王树水,男,1971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申请人沧县源泰汽车运输队,住河北省沧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90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所有的冀J×××××、冀J×××××挂重型普通货车一辆。2015年5月20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冀J×××××、冀J×××××挂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