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祖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祖海,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广录庄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9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祖海,男,1939年12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广录庄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广录庄村。法定代表人:穆启林,社长。再审申请人李祖海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广录庄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祖海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强行侵占申请人承包地并认定申请人抢栽树木,此行为系违法征地,因此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广录庄村经济合作社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涉案土地上的工程已经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同意,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征收系非法征收,因此申请人李祖海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综上,申请人李祖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祖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