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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贺义国与徐德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义国,徐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贺义国。被执行人徐德清。贺义国申请执行徐德清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义国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额8203.8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德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义国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德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德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义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