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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韩作秀与李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作秀,李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801号原告韩作秀,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被告李自成,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作秀与被告李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作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已经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韩作秀1075元,由原告韩作秀负担1075元。审 判 长  韩彦军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张祥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