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韩作秀与李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作秀,李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801号原告韩作秀,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被告李自成,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作秀与被告李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作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已经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韩作秀1075元,由原告韩作秀负担1075元。审 判 长 韩彦军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张祥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