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康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褚洪月与康平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洪月,康平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491号原告:褚洪月,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李长仁,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号。法定代理人:张志成,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艳芬,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褚洪月与被告康平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褚洪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洪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719.5,有原告褚洪月自行承担。审 判 长  信景才审 判 员  安跃祥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