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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林杰与赵圣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杰,赵圣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双方当事人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89号原告:徐林杰。被告:赵圣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林杰诉被告赵圣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林杰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林杰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圣洁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杰撤回对被告赵圣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林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