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民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聂南喜与李忠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南喜,李忠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初字第01684号原告聂南喜。委托代理人汪萌之、缪莹,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敏。原告聂南喜与被告李忠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聂南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南喜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南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655元,由原告聂南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