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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聂南喜与李忠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南喜,李忠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初字第01684号原告聂南喜。委托代理人汪萌之、缪莹,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敏。原告聂南喜与被告李忠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聂南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南喜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南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655元,由原告聂南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