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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惠君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20号罪犯陈惠君,曾用名陈慧君,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了(2010)运盐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惠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了(2011)运中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陈惠君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投入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7.5分;能服从岗位分配和管理,认真制作手工纸花;能积极协助民警监测病犯病情,及时反馈病犯信息,较好完成岗位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惠君的刑期从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4月28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二次)、8月31日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二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陈惠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惠君准予减刑一年,刑期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