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曹树洪与白雪、邵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雪,曹树洪,邵杰,河北杰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终字第01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雪。委托代理人张国旗,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树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杰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杰,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孙伟平。上诉人白雪因与被上诉人曹树洪、被上诉人邵杰、被上诉人河北杰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7月24日,被告邵杰向原告借款60万元,至2013年8月25日,被告邵杰给原告出具借款60万元的借条,约定每月利息18000元,借款期限为出借日至2014年9月25日,注明与公司一起偿还,并加盖了河北杰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2014年2月26日,被告邵杰又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清,之后邵杰一直未还,于2014年8月24日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款30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每月9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由邵杰与公司一起承担,并加盖了杰创公司的公章。以上借款到期后,被告邵杰与被告杰创公司均未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邵杰与被告白雪于2004年7月22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13年7月25日共同出资500万元成立河北杰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4月29日,邵杰与白雪在沧州市运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男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共同财产两处房产归女方所有,共同存款50万元归女方所有,并注明无共同债务。2014年7月15日,被告邵杰与被告孙伟平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日,被告邵杰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认可其与白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90万元,双方离婚协议中所归女方的所有财产均为离婚前共同财产。原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邵杰向原告借款90万元,均已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原告主张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应按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以上借款为被告邵杰与被告白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孙伟平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邵杰作为杰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用杰创公司的财产一同偿还,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判令一、被告邵杰、白雪、河北杰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90万元及利息(按照本金90万元,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孙伟平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邵杰、白雪、河北杰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判决后,白雪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曹树洪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对该案无法定管辖权。二、关于被上诉人邵杰是否向上诉人曹树洪借款90万元,该笔借款是否为上诉人白雪和被上诉人邵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诉人也不予认可所谓的借款,被上诉人曹树洪也未向法院提交其履行90万元借款义务的证据。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曹树洪和邵杰恶意串通,企图通过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处理。被上诉人曹树洪辩称,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等偿还答辩人借款90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应依法维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白雪在一审审理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曹树洪提供的被上诉人邵杰出具的两张欠条和证明、两张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均证实邵杰借款事实且借款是邵杰与上诉人白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况且上诉人白雪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曹树洪与被上诉人邵杰之间已约定该债务是邵杰个人债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原审判决认定该笔借款应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邵杰、被上诉人河北杰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曹树洪和邵杰恶意串通、企图通过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常秀良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温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晟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