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奕明与钟龙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501号原告郭奕明,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林学文,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欢,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龙斌,男,汉族,1974年6月1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奕明与被告钟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钟龙斌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钟龙斌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郭奕明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饶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