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元宝与田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宝,田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李元宝。被执行人田登院。李元宝与田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李元宝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田登院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元宝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田登院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元宝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启兵审 判 员 王宏新代理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