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文利与黄石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文利,黄石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江文利。被执行人黄石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金星,系该公司董事长。江文利诉黄石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石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江文利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30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石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江文利赔偿款378461.69元,于2015年5月5日前给付15万元,余款228461.69元于2015年10月29日前付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文利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石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志海代理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