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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建江、周冲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建江,周冲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民初字第700号原告: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西门寺山桥旁。法定代表人:叶志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建江。被告:周冲央。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江、周冲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瀚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