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建江、周冲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建江,周冲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民初字第700号原告: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西门寺山桥旁。法定代表人:叶志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建江。被告:周冲央。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江、周冲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瀚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