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7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毒刑诉(2015)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经与卫甲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区南桥镇菜场二支路、二幼路路口处,欲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6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给卫甲,未及碰面即被守候民警当场抓获,毒品亦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卫甲、潘某某、吴某某、卫乙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辨认笔录,被告人金某某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高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