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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广州齐胜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齐胜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法定代表人陈世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齐胜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孔德成。原审被告广东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郝恒乐。上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0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广东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