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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4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岳玉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岳玉贞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4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甲1号3号503室。法定代表人严世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煜,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女,1991年1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玉贞,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捷(岳玉贞之夫),1965年11月19日出生。上诉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玉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0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玉贞在原审法院诉称:2007年12月23日,我和龙发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委托龙发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装修,2008年7月12日装修完毕交付。2009年雨季到来后,涉案房屋便出现漏水、跳闸断电现象。经检查,由于龙发公司装修时违反相关施工规范,将电线并入雨水污水管道井,雨水从四楼顺着管道井一直流到地下室,浸泡了管道井内的电线,造成跳闸断电。后经龙发公司派人维修后,暂时解决。2010年雨季到来后,涉案房屋依然漏雨并跳闸断电,致使我全家无法继续居住,被迫出去租房住,为此支付搬迁费用1300元、租房费用29000元、房屋中介费1270元、合计31570元。我再次要求龙发公司派人维修解决,龙发公司仍然采取临时措施敷衍了事。2011年夏天,一遇下雨屋内就断电的现象仍未解决。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我多次致函龙发公司,要求彻底根治这一问题,龙发公司于2011年秋天针对装修房屋漏水问题又派人进行了维修,经过2012年夏天后,未发现漏水现象,一层、二层、三层的供电也已经恢复,但是四层仍然未通电,至今无法使用,地下室联电现象和线管锈蚀等安全隐患也没有排除。另外,因装修房屋多次漏水造成的室内货架和线槽锈蚀,一层屋顶更换壁纸等损失至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故我诉至法院,要求龙发公司:1.赔偿我电路修复费用12万元;2.向我交付装修工程水电路改造施工图;3.赔偿我经济损失39415元(包括一层屋顶壁纸修复费用5845元、临时租房费用29000元、中介费1270元);4.龙发公司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0000元。龙发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岳玉贞和我公司于2007年12月23日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于2008年7月6日竣工,并由岳玉贞、我公司、监理方三方对工程各项目进行验收,共同签字确认。岳玉贞和我公司于2008年7月12日签署《工程保修单》,此工程质保期为2008年7月12日至2010年7月12日,岳玉贞向我公司提出维修的时间为2011年10月31日,已经超出双方约定的2年质保期,我公司无需承担保修责任。根据我公司到岳玉贞家现场调查发现,岳玉贞将原有建筑面积仅为8.17平方米的顶层私自搭建为近80平方米的钢结构顶层阳光房,该阳光房门口台阶低,阳光房房顶无导水槽,阳光房面积过大,雨水通过阳台雨水管排泄不畅,鉴于以上原因易造成雨水回灌室内。我公司并无钢结构施工资质,报价中确实没有阳光房此项目的施工,此阳光房并非由我公司施工,且不在我公司保修和维修范围内。综上,岳玉贞提交的证据中并无证据直接证明我公司施工存在以上问题,相反,导致岳玉贞财产损失的原因是岳玉贞违反规定,私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在顶层搭建阳光房漏雨所致。因此,我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岳玉贞提起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予认可。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3日,岳玉贞(甲方)和龙发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龙发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期限为90日,即自2007年12月29日至2008年4月15日。甲方委托乙方设计,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合同签订后,龙发公司依约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岳玉贞亦向龙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双方签订《家装工程保修单》,竣工日期为2008年7月12日,保修期限自2008年7月12日至2010年7月12日。岳玉贞称其在入住之后,2009年雨季开始漏水,2010年,其因漏水断电找到龙发公司,龙发公司对房屋进行了大修,其搬出去租房居住并产生了租房费用。维修之后,2010年房屋不再漏水但还是断电,其于2011年10月向龙发公司发函要求维修,龙发公司于2011年秋天再次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维修之后,涉案房屋内电路均为明线,但房屋仍经常断电。龙发公司称其接到正式报修是在2011年10月31日,之前的情况不清楚。2014年5月30日,法院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双方对涉案房屋内存在的以下问题进行了确认:1.一层餐厅顶部壁纸因漏水而更换;2.一层管道井下水管和电路管在一起,电路管外部生锈;3.地下室照明不通电,从一层接明线至地下室,个别电源插座有电;4.地下车库包线管道因漏水生锈,车库顶部漏水;5.四层照明有电,插座没有电;6.四层下水管两侧墙壁有水印痕迹;7.四层空调因龙发公司要求移机、健身器材移位。岳玉贞提交其和案外人许利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许利的收条、业务收据,以证明其因房屋漏水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在外租房居住并为此支出了租房费用29000元、中介费1270元。龙发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和本案无关。岳玉贞提交北京三色石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概预算书》,证明涉案房屋的电路修复需要花费的费用为124005.8元,龙发公司对此不认可。龙发公司称导致涉案房屋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岳玉贞私自搭建钢结构阳光房,岳玉贞对龙发公司所述不予认可,称阳光房在龙发公司的施工范围内,并提供相应设计图纸,龙发公司称该设计图纸无公章且无钢结构搭建,故不予认可。经询,龙发公司称其未将岳玉贞装修水电改造图纸交付给岳玉贞。另,法院曾就涉案房屋的水电改造是否存在设计及质量问题询问有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的相关鉴定机构,其均答复称,电路的设计及质量鉴定系专业类别的鉴定,其没有电路鉴定的资质,无法进行此类鉴定。后,法院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的水电改造是否存在设计缺陷问题进行鉴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向法院回函称,此案的鉴定类别是对建筑装修工程质量的鉴定,所依据的鉴定规范和标准应为建筑装修工程质量相关规范和标准,而该中心的鉴定业务范围是电力类,故其中心无法受理此鉴定委托。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涉案房屋漏水导致电路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故龙发公司应当对岳玉贞因漏水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龙发公司虽称涉案房屋漏水系其他原因导致,但并未就此举证。且根据现场勘验的情况,涉案房屋的电路管道在污水管井内亦系导致涉案房屋电路问题的重要原因。故岳玉贞要求龙发公司赔偿修复费用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岳玉贞提交的证据及现场勘验的情况酌情确定;关于岳玉贞要求龙发公司交付装修工程水电路改造施工图一项,系双方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岳玉贞要求龙发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判决:一、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岳玉贞电路修复费用十万元、其他经济损失三万五千元;二、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岳玉贞交付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的水电路改造施工图;三、驳回岳玉贞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龙发公司不服,持原审辩称意见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岳玉贞全部诉讼请求。岳玉贞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诉讼中,龙发公司自认漏电主要系漏水导致,亦认可参与了顶层阳光房的装修施工。以上事实,有《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勘验笔录、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岳玉贞与龙发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岳玉贞依约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龙发公司亦应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合格的装修成果,在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进行修复。现涉案工程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水问题,并进而导致断电问题的产生,龙发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应予及时修复。根据双方约定以及法定要求,防水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涉案防水工程尚处于工程保修期内,断电问题系因漏水而起,龙发公司对此难辞其咎。根据原审法院现场勘验结果,电路管道与水管并行安装,明显有悖于生活常理,存在安全隐患。而龙发公司作为施工方,有义务提供施工时的水电路改造施工图,现其不能依约提供,既无法证明其施工行为符合安全操作标准规范,也使水电路的管线走向和安装情况无图可循、无据可查,无法排查漏水断电的故障点所在,客观上为质量问题的解决造成了实际障碍,故龙发公司应对涉案房屋的装修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龙发公司上诉称涉案房屋漏水断电问题系岳玉贞自行加建阳光房所致一节,本院认为,首先龙发公司作为专业装饰装修公司,具备专业技能知识,系工程的施工方,掌握具体的施工图纸和讯息,具备更强的举证能力,而其未能就此充分举证;其次,龙发公司参与了阳光房的装饰装修,如认为涉案工程因阳光房存有安全隐患,可能违反安全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亦应及时告知业主或者排除隐患,现其以此作为抗辩,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全案具体情况基础上,酌情确定龙发公司应赔偿的电路修复费用及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综上,龙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岳玉贞负担1494元(已交纳);由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伟审 判 员  何灵灵代理审判员  束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