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熊某诉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571号原告熊某,男被告金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叶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刘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