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熊某诉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571号原告熊某,男被告金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叶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刘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