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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广德县白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白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112号原告:广德县白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蒋丰娟。委托代理人:程红谊,公司员工。被告:刘俐,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县白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俐物业费已交,原告广德县白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县白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取25元,由原告广德县白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春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