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邬启兵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邬启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37号罪犯邬启兵,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邬启兵犯故意伤害罪,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8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邬启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四次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邬启兵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邬启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邬启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曹 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