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1881号民事判决书徐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某某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为陕西省镇安县,本院遂依法将案件委托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现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执字第00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笑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