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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平果县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荣归、黄兰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果县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荣归,黄兰利,张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平果县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忻祖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官,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荣归。被告黄兰利。被告张滩。原告平果县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荣归、黄兰利、张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海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平果县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张荣归、黄兰利、张滩同意庭外协商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果县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0元,免收。审判长  黄海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荣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