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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立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曲词一审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词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立民初字第5号起诉人曲词,男,194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柳树街**号。2015年5月14日,本院收到曲词的起诉状,要求沈阳铁路局大连房产段对其被拆迁的位于瓦房店市铁东办事处金栾委的房屋按照现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作出补偿。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基于房屋拆迁引起的补偿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案涉房屋不在我院辖区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曲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