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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祝小华与齐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小华,齐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祝小华,女,生于1979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齐文明,男,生于1982年7月19日,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小华与被告齐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祝小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