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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行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竞与刘长斌、杨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竞,刘长斌,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陈竞,女,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长斌,男,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杨斌,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陈竞与被执行人刘长斌、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45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竞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25000元斌支付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每月2.5%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2785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长斌、杨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长斌、杨斌于2013年12月16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长斌、杨斌未履行。本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被执行人刘长斌的执行款9197.24元。本院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2015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45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 晖执行员 倪秀英执行员 吴明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友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