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921号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唐公社区。法定代表人:曹松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良,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东路(省军区农副业基地)2888号A1-301号。法定代表人:谭炳有,本院在审理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162元,减半收取26081元,由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皓人民陪审员 王军人民陪审员 杜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