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临沂森诺特再生塑业有限公司与临沂市长财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森诺特再生塑业有限公司,临沂市长财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205-1号原告临沂森诺特再生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仁里联村。法定代表人时亮,经理。被告临沂市长财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双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学资,经理。本���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838号原告临沂森诺特再生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长财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2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市长财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市长财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