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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林与贾洋、合肥宏俊货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贾洋,合肥宏俊货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94号原告:杨林,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洋,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合肥宏俊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范成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全道,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文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成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与被告贾洋、合肥宏俊货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元,由原告杨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