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修和明(曾用名叶定国)与被执行人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4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修和明(曾用名叶定国)与被执行人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退还承包管理费17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1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承担受理费2100元、执行费19601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伟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