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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练云香与梁存喜、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云香,梁存喜,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练云香,居民。委托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存喜,居民。委托代理人:高保林(系梁存喜连襟),个体户。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厦20楼2008室。负责人:李德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练云香与被告梁存喜、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练云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存喜、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云香撤回对被告梁存喜、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练云香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慧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