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太娜,周顺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太娜,周顺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761号原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法定代表人钟兴华。被告张太娜,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南外镇保险街20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411137900。被告周顺波,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磐石乡李家渡村4组0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7703091211。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太娜、周顺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太娜、周顺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太娜、周顺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8元由原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