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傅文军与黄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军,黄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傅文军。被告:黄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文军诉被告黄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文军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傅文军负担。审 判 长 赖小平代理审判员 谭谦悦人民陪审员 龙丹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