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乳城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姜云连、刘桂香与于文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乳城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姜云连。原告刘桂香。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林,乳山义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文建。原告姜云连、刘桂香与被告于文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文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06年3月25日,被告为承建乳山市官地村住宅楼建设工程,与原告签订住宅楼兑换塔机及相关设备的协议,原告依据协议向被告交付两台塔机及相关建筑设备,被告除于2007年10月2日退还一台乳建牌QTZ25型塔机外,一直未按约履行住宅楼兑换塔机及相关设备的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赔偿乳建牌QTZ315型塔机款139000元、支付QTZ25型塔机使用费170000元、赔偿卷扬机等其他设备款22500元。被告于文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经营、租赁塔机等建筑设备。2006年3月25日,原告刘桂香(甲方)与被告于文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2006年3月份开始在乳山市官地村进行建筑施工,需塔机两台,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与甲方协商不使用现金购买塔机,用其在乳山市官地村施工建造的住宅楼兑换塔机,兑换方式如下:一、乙方提供住宅楼为乳山市官地村2006年3月份施工建造新楼,住宅面积约120平方米,楼层为住户3楼或4楼,楼层单价每平方米定为2380元,累计房价按实际面积核算。二、甲方提供乳建QTZ25塔机一台,单价11.2万元,乳建QTZ315型塔机一台,单价13.9万元。三、如乙方在工程竣工不能按上述协议如期交付甲方住宅楼,属于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塔机,并按每台塔机每月租金壹万元人民币的双倍索取经济赔偿。2006年3月27日,被告出具乳建QTZ25型塔机一台安装完毕的收条,后被告出具2006年4月20日收到QTZ25塔机、2006年7月18日收到QTZ315塔机的收条。原告主张被告出具的QTZ25型塔机收到时间不一致,系因两台塔机的交付时间不同,双方当事人事后凭记忆书写的收条,故对QTZ25型塔机的交付时间记忆不准确,原告同意从2006年4月20日起计算QTZ25型塔机的租赁费。2007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姜云连退还QTZ25型塔机一台。被告另出具收到原告交付的卷扬机一台,单价2000元,电机一台,单价500元,350搅拌机、钢筋折断机、弯曲机各一台,金额20000元,合计22500元的收条。原告主张因为被告未归还设备,要求被告按照价格赔偿。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付两台塔机设备,被告亦应按约定向原告交付住宅楼以抵顶设备款,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交付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2006年4月20日起至2007年10月1日使用QTZ25型塔机,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月租金10000元支付17个月塔机使用费17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归还QTZ315型塔机、卷扬机、电机、搅拌机、钢筋折断机、弯曲机,应当返还相应设备,如不能返还,则应按协议书及收条约定的价格赔偿原告塔机款139000元、卷扬机等设备款2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桂香与被告于文建于2006年3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于文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原告乳建QTZ25型塔机使用费170000元;三、被告于文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二原告乳建QTZ315型塔机一台(如不能返还,则按塔机价值139000元赔偿二原告);四、被告于文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卷扬机一台、电机一台、350搅拌机一台、钢筋折断机一台、弯曲机一台(如不能返还,则按卷扬机一台20**元、电机一台5**元、350搅拌机、钢筋折断机、弯曲机20000元的价值予以赔偿二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8元,由被告于文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龙江代理审判员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丛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