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中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2)市中执字第164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市中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郑某某。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6日审结。该案(2010)市中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某某位于枣庄市市中区立新小区34号楼北侧北2间门市房一处证号:1XXXX0。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买卖、过户。查封时间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朝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