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交纳),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国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毛亚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