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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姜兆洪与尚作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兆洪,尚作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姜兆洪,男,汉族,农民。被告:尚作富,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兆洪诉被告尚作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兆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兆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兆洪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姜兆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和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