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姜兆洪与尚作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兆洪,尚作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姜兆洪,男,汉族,农民。被告:尚作富,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兆洪诉被告尚作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兆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兆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兆洪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姜兆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和家 搜索“”